涉种案件因果关系、损失认定难点及办理特点--以王某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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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娜 

机构地区:[1]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71850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3年第12期7-9,共3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国以农为本,农以种为先。种子被誉为农业的“芯片”,种业是保障粮食安全的源头。在办理涉种案件时,庄稼受损往往与气候气象、田间管理等因素交织在一起,难以认定农户损失与伪劣种子之间的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损失更是难以挽回。实践中,检察机关根据现场实地勘查情况、田间鉴定专家组鉴定意见、测产报告等因素,综合认定损失与伪劣种子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且由“被动”受理案件,向“主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转变,梳理监管部门漏洞制发检察建议,将依法惩治制售伪劣种子犯罪与促进诉源治理相融合,能动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种业安全。

关 键 词:粮食安全 行刑衔接 支持起诉 检察建议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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