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件的检察监督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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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佩佩 

机构地区:[1]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崇安寺检察室,214144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3年第12期37-40,共4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患者在两家以上医院接受诊疗后遭受人身损害产生医疗纠纷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其与某家医院约定的纠纷管辖协议不能约束与其他医院发生纠纷时管辖法院的确定。此类医疗纠纷案件往往涉及民事责任竞合问题,应根据患者选择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来确定其提起的诉讼性质及管辖法院,加强对法院裁定移送管辖案件的检察监督。对于法院移送管辖错误,但受移送法院同样享有管辖权且由该院审理更有利于患者行使诉讼权利的,属符合法定监督标准但已无监督必要,检察机关应当践行民事检察精准监督办案理念,依托良好沟通协作与充分释法说理,实现案结事了,同时创新工作方式推动法院规范司法行为,实现双赢多赢共赢,促进诉源治理,真正做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关 键 词:医疗纠纷 移送管辖 监督必要性 精准监督 高质效办案 

分 类 号:D926.3[政治法律—法学] D920.5D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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