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受罚 多方“连坐”——联合体成员有重大违法记录则不具备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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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蔡锟 

机构地区:[1]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

出  处:《中国招标》2023年第9期35-39,共5页China Tendering

摘  要:案件来源:一审: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辽0291行初47号,二审: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2行终588号.裁判要旨:在辽宁省,根据当时有效的《辽宁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法人被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有听证权,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记录。

关 键 词:资格条件 案件来源 辽宁省大连市 裁判要旨 《政府采购法》 连坐 重大违法 听证权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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