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绿色原则对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Restriction on the Rescission Right of Contract by the Green Principle of the Civil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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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亮[1] 孙恬静 Zhang Liang;Sun Tianjing

机构地区:[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青岛海事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3年第25期47-54,共8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将绿色原则写进民法典,是在司法领域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绿色发展理念,践行习近平总书记“绿色发展是新发展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高质量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必然要求”绿色发展之路的伟大立法创新。民法典有近30个条文直接与绿色原则、生态保护息息相关,司法实践中也已经有数千件适用绿色原则来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案例。从裁判文书所呈现的适用情况来看,合同纠纷是绿色原则适用的主要阵地,但法官在裁判说理过程中暴露出对绿色原则理解不到位、适用不当、说理不充分等多种问题,不能很好地处理绿色原则同私人自治之间的关系。如何在司法审判工作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绿色原则,把握好绿色原则与私人自治之间的利益衡量,更好地服务社会绿色发展大局,是民商事法官应当思考的重要问题。

关 键 词:绿色原则 合同纠纷 合同解除权 立法创新 私人自治 利益衡量 司法领域 裁判文书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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