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纠纷的法律适用及裁判规则研究  被引量:1

On Law Application and Adjudication Rules of Pawn Dispu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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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广辉 林文彪 张琳琳 Chen Guanghui;Lin Wenbiao;Zhang Linlin

机构地区:[1]北京金融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3年第25期79-86,98,共9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关于典当合同的成立,应从典当合同的要素入手,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是否具备“借贷+当物担保+绝当规则”的构成要件,与民间借贷、金融借款合同等相区别。关于典当合同的效力认定,除具备前述构成要件外,还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否定性效力规范,司法实务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形判断。息费方面,典当公司适用24%的上限,对于当票必须记载的内容,应当以当票为准;对于非必须记载的内容,应以合同为准,充分考量双方当事人利益,宜以允许扣除第1期综合管理费为原则。绝当后典当息费收取问题,在现行《典当管理办法》下,3万元以上的当物绝当后可以收取综合管理费、利息,但总计不能超过24%。在《典当管理办法》未废止且民法典未明确规定营业质的前提下,暂不宜认定回赎是当户的义务,宜认定是当户的权利。

关 键 词:违反法律 当事人利益 合同的成立 民法典 民间借贷 营业质 回赎 裁判规则 

分 类 号:D923.4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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