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地提供和运用月“实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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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盛小伟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市场监督管理》2023年第16期86-86,共1页MARKET REGULATION

摘  要:向属地党委、政府提供经营主体的登记数据,这是市场监管部门常规的工作之一。在业内,大家都知道,我们自身掌握的经营主体数据有两个版本:一个是在设定时限内的累计登记数,简称“累计数”。另一个是“实际拥有数”,亦称“实有数”“在业数”“在册数”,这个数据剔除了因经济形势变化、生产经营变故、合作合营到期等内外部因素而导致的经营主体退出数据,如歇业、到期清算、合并与分立、破产等主体数据。

关 键 词:经济形势变化 经营主体 累计数 市场监管部门 数据剔除 体数据 内外部因素 歇业 

分 类 号:F83[经济管理—金融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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