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方 遭受第三人侵害之权利救济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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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谭欣 

机构地区:[1]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中国审判》2023年第15期72-75,共4页China Trial

摘  要:提供劳务方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第三人侵害,诉请第三人赔偿执行不能后,能否就未执行到位部分另行起诉接受劳务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

关 键 词:《民法典》 十二条 第三人侵害 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 权利救济 民法典 另行起诉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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