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出租方式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责任主体该如何认定?应适用哪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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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重 

机构地区:[1]中国品牌与防伪执法打假协作联盟智库 [2]江西省鹰潭市市场监管局

出  处:《中国品牌与防伪》2023年第8期15-17,共3页China Brand and Anti-counterfeiting

摘  要:在食品生产过程中,有的获证食品生产企业在自己的生产空闲期会出租场地设备给他人生产食品使用,收取租金获利。有的会同步出租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允许他人租借使用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号进行食品生产。由于出租的方式及授权许可使用的权限范围不同,在承租人(即实际生产人)生产的食品违法时,对违法侵权主体的认定及相应法律适用.

关 键 词:权限范围 食品生产过程 场地设备 食品生产企业 授权许可 责任主体 承租人 违法侵权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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