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域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法治化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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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幸祥 

机构地区:[1]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上海200003

出  处:《人大研究》2023年第9期4-14,共11页People's Congress Studying

基  金: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立项课题“区域合作背景下行政规范性文件协作制定和备案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1SFB402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跨区域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近年来区域合作中新出现的行政法现象,其由若干个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共同制定,可以跨行政区适用。此类文件在形式上可以是多个重叠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但本质上是一个行政规范性文件,其实是为实现区域合作的目标而由若干个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实施的弱共同行政行为。参与共同制定此类文件的若干个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可以拟制为一个行政联合体,以行政联合体的名义将文件向对应的备案机关组成的备案联合体报送备案。需要构建与跨区域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特点相适应的备案审查机制,明确相应的审查依据、审查标准、审查程序及审查意见的出具方式。

关 键 词:区域合作 跨区域行政规范性文件 备案审查 法治化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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