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存续中公司股东出资义务的加速到期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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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旭昕[1] 

机构地区:[1]烟台大学法学院,山东烟台264005

出  处:《学习与探索》2023年第8期97-106,共10页Study & Exploration

摘  要:资本认缴制的实行使公司信用基础发生了变动。股东的认缴出资构成公司资产的有机组成部分。股东出资不仅是对其他股东及公司的合同义务,也因其公示性而成为一种法定义务。基于资本维持原则和交易安全保护的需要,在平衡公司、股东及债权人利益的考量下,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规则可扩展适用于存续中公司。存续中公司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应综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律性质与拘束力范围、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潜在要求、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及债务产生后通过股东会议延长出资期限的判断标准等方面因素加以分析。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司法适用应考察因公司章程中规定了畸长的出资期限而致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应否根据债权产生的不同原因对债权人进行区别对待、诉讼架构与胜诉利益归属、股东自行“加速到期”及与股东债权抵销以及股东期限利益的有限保护等问题加以确定。

关 键 词:公司信用 出资义务 加速到期 股东出资 《公司法》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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