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权利利益论”的个人信息权证成与构造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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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卢艳玲 杨震[1] 

机构地区:[1]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哈尔滨150080

出  处:《学习与探索》2023年第8期107-115,共9页Study & Exploration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研究专项之‘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的理解与适用研究’”(20VHJ011)。

摘  要:公权益与私权益之争、权利说与利益说之辨、何种民事权益之论和实证法规定之语焉不详,使得个人信息法律性质界定充满迷思。个人信息兼备公、私权益属性,属于人格权的一类,是自然人的底线性权益,应通过权利化模式加以保护。以“权利利益论”为权利证立的理论基础,结合实践中的处理活动进行利益衡量,从“存在需要他人采取行动满足的个人信息利益”和“该利益构成要求他人从事某种行动之义务的充足理由”两个维度,可证成多元化个人信息利益为具体权利。基于“利益—权利—义务”的对应模式,个人信息权并非单一权利,其实质为具有动态性的权利簇,基础权利为宪法层面个人信息基本权利,具体权利为私法层面个人信息“本权权利”和“工具性权利”。

关 键 词:权利利益论 个人信息权 基本权利 权利簇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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