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出 处:《学习与探索》2023年第8期107-115,共9页Study & Exploration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研究专项之‘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的理解与适用研究’”(20VHJ011)。
摘 要:公权益与私权益之争、权利说与利益说之辨、何种民事权益之论和实证法规定之语焉不详,使得个人信息法律性质界定充满迷思。个人信息兼备公、私权益属性,属于人格权的一类,是自然人的底线性权益,应通过权利化模式加以保护。以“权利利益论”为权利证立的理论基础,结合实践中的处理活动进行利益衡量,从“存在需要他人采取行动满足的个人信息利益”和“该利益构成要求他人从事某种行动之义务的充足理由”两个维度,可证成多元化个人信息利益为具体权利。基于“利益—权利—义务”的对应模式,个人信息权并非单一权利,其实质为具有动态性的权利簇,基础权利为宪法层面个人信息基本权利,具体权利为私法层面个人信息“本权权利”和“工具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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