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与传媒网络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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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学友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检察风云》2023年第15期56-57,共2页Prosecutorial View

摘  要:传媒网络公司通过与主播签订《合作协议》来确定合作关系,同时对工作时间、场所、薪资给付,制度管理约束,以及违约责任承担等权利义务事项作出约定。对此类“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该如何判定呢?最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主播主张劳动关系纠纷案作出了判决。

关 键 词:管理约束 主播 违约责任 中级人民法院 给付 权利义务 南通市 传媒网络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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