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导下不当上访行为的刑法规制——兼论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一条  

Criminal Law Regulation of Improper Petition Behavior Guided by the Overall National Security Concept Also on Article 31 of the Criminal Law Amendment(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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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佘杰新[1] SHE Jie-xin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天401120

出  处:《广西警察学院学报》2023年第4期18-25,共8页Journal of Guangxi Police College

基  金:2021年度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021NDQN59);2022年度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22SKGH010);2023年度西南政法大学阐述党的二十大精神校级重点课题(2023XZZXZD-04)。

摘  要:对不当上访行为进行刑法规制,需要妥善处理好权利保障和秩序稳定的关系。总体国家安全观为刑法保障社会秩序稳定提供了指导思路。在内外部安全环境纷繁复杂的当下,保障社会安全需要刑法适时出动。坚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则要求考虑一些不当上访行为背后蕴含的社会因素,谨慎使用刑罚手段。系统思维要求推进预防性和治本性工作,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司法适用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和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时,需要注重情理法的综合考量,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同时,更好地维护社会安全。

关 键 词:不当上访行为 人民安全 社会安全 总体国家安全观 刑法规制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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