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726条(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评注  被引量:4

Commentary on Article 726 of the PRC Civil Code(Rule of the Right of Preemption of Lessee of Ho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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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戴孟勇[1] Dai Mengyong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出  处:《清华法学》2023年第4期140-157,共18页Tsinghua University Law Journal

基  金:2022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我国民法评注编纂重大问题研究”(22&ZD205)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成立要件包括房屋租赁合同生效且存续、房屋已经转移给承租人占有,行使要件包括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承租人以同等条件表示购买。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承租人不得行使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属于形成权,自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意思表示到达出租人之时起,就在双方之间成立以同等条件为内容的房屋买卖合同。在由此形成的出租人与承租人、第三人的双重买卖关系中,如果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给第三人,法院可以判决出租人向承租人履行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义务。

关 键 词:民法典 承租人 优先购买权 形成权 租赁房屋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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