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以“数据处理者”为核心的“数据合规”体系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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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非凡 李婉星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 [2]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

出  处:《服务外包》2023年第9期61-65,共5页China Outsourcing

摘  要:数据处理者是数据安全合规领域中负有数据安全保障义务的合规主体。作为数据安全合规主体的数据处理者未能履行其数据安全保障义务的,将可能涉及两类法律风险,即民事法律风险和行政法律风险。近年来,随着“大数据”这一概念的深入人心,“数据安全”越来越成为社会各方所关心和热议的话题。

关 键 词:保障义务 数据安全 数据处理 大数据 行政法律风险 合规 民事法律风险 深入人心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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