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知识产权投诉机制中的权利冲突及其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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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斌 刘丽芳 

机构地区:[1]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 [2]杭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出  处:《判解研究》2022年第3期97-116,共20页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网络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与治理研究”(项目编号21BFX100);杭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项目“电子商务法领域消费维权法律实践研究”(项目编号H203842)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电子商务平台中恶意投诉者会利用知识产权投诉机制侵犯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权益。电子商务法实际上赋予恶意“知识产权权利人”以投诉者优先权,并给予电商平台经营者以绝对的裁决权,“通知-删除”规则成为他们行使权利的合法依据。因此,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权缺乏合理的立法考虑。究其原因,作为电商知识产权投诉机制的“通知-删除”规则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该规则往往仅发挥简单的程序性规制作用,而忽略主体权利义务之间的利益平衡,并且在电商知识产权投诉机制中被不适当扩张。

关 键 词:知识产权 行使权利 电子商务法 救济途径 投诉机制 电子商务平台 投诉者 电商平台 

分 类 号:D923.4[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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