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管船舶光租性质出租对船舶管理责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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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昕博 

机构地区:[1]曹妃甸海事局

出  处:《世界海运》2023年第9期15-17,35,共4页World Shipping

摘  要:已签署代管协议的船舶以光租性质出租(包括光租和实质为光租的期租)后,船舶代管协议和船舶租赁协议分别约定船舶管理人和船舶承租人对安全与防污染负责,导致船舶管理责任的重叠和混淆。通过对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与船舶管理人之间权责关系的分析,总结在安全与防污染方面存在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海事管理建议。

关 键 词:代管船舶 船舶租赁 船舶管理责任 

分 类 号:F55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F721[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工程] X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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