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视阈下法治副校长制度的完善  

The System Improvement of the Vice-Principals of Rule of Law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mprehensive Judicial Protection for Min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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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海峰 Li Haifeng

机构地区:[1]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 [2]江苏师范大学教育法研究中心 [3]江苏师范大学青少年法治教育中心

出  处:《少年儿童研究》2023年第5期75-82,共8页Children's Study

基  金:2022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家庭教育的法律协同保障机制研究”(课题编号:22YJC880028);江苏省法学会2023年度法学研究一般课题“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相衔接中的法律问题研究”(课题编号:SFH2023B006)的研究成果。

摘  要:法治副校长的概念在法律上一直未得到清晰和准确的界定,有关制度目标的归纳亦不够精当。法治副校长制度应以促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法治观念培养为目标,法治副校长在主体上应当包括从法学教育和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聘请的专业人员,并区别于法治辅导员。目前法治副校长的职责包括法治教育、权益保障和学校管理三个方面,未来应适当缩减其学校管理职责,拓展其法治教育和权益保障职责,并在立法上对来自政法机关的法治副校长的兼职合法性进行补正,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加大对法治副校长的奖励力度,明确制度实施的牵头部门,构建法治副校长履职的系统保障机制。

关 键 词:法治副校长 制度目标 主体范围 权益保护 学校管理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2.18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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