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中的菜名不宜作为商标——第16385163号“富源酸菜火锅猪脚”商标无效宣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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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永垒 

机构地区:[1]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评审十处

出  处:《中华商标》2023年第7期25-26,共2页China Trademark

摘  要:一、基本案情申请人:李海龙被申请人:杨国伟争议商标 :富源酸菜火锅猪脚指定使用商品:第43类“餐馆;酒吧服务;烹饪设备出租;饮水机出租;照明设备出租;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包含县级以上地名,不具有其他含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争议商标包含商品通用名称,缺乏显著性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关 键 词:被申请人 商标注册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照明设备 商品通用名称 无效宣告 饮水机 出租 

分 类 号: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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