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地理标志的证明商标侵权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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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瑜瑜 

机构地区:[1]深圳知识产权法庭

出  处:《中华商标》2023年第7期58-62,共5页China Trademark

摘  要:要旨:被诉侵权标识并非直接使用证明商标,而仅使用证明商标包含的地理标志的商标侵权案件,为一般侵权纠纷,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证据一般规则,原告应对被诉侵权商品原产地不是地理标志指示地等侵权事实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被告提出正当使用地名抗辩的,应对商品原产地承担举证责任,其证明标准应有别于合法来源抗辩。但被告的该项抗辩并不当然转移举证责任,人民法院仍应首先综合审查认定原告是否完成初步的举证责任,再按照《商标法》关于商标的使用、商标近似侵权的相关规定,依法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认定被诉侵权标识与证明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混淆,应以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产生误认作为判断标准。

关 键 词:地理标志 举证责任 商标侵权 证明商标 商标近似 司法认定 正当使用 审查认定 

分 类 号: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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