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国防科工局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2023年第27号关于对无人机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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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机构地区:[1]商务部 [2]海关总署 [3]国家国防科工局 [4]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

出  处:《中国军转民》2023年第17期6-7,共2页

摘  要:【发布单位】安全与管制局【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27号【发文日期】2023年07月3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决定对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满足以下特性的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一)最大持续功率超过16千瓦(k W)的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的航空发动机(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01200010、8501320010、8501330010、8501340010、8501400010、8501520010、8501530010、8407101010、8407102010、8408909230、8408909320、8411111010、8411119010、8411121010、8411129020、8411210010、8411221010、8411222010、8411223010、8411810002)。

关 键 词:出口管制 商品编号 海关法 无人驾驶 航空飞行器 商务部 最大持续功率 公告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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