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港无人提货产生的费用应由谁承担?--关于《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61条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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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曲涛 卢柏宜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

出  处:《中国远洋海运》2023年第8期74-77,共4页Maritime China

摘  要:在现行《海商法》的规范体系下,目的港费用首先应当由收货人承担,收货人不承担或者承运人无法向收货人主张时,承运人有权留置货物并在满足法定条件后拍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目的港费用的,承运人才可以要求托运人承担。在海上货物运输业务中,“时间就是金钱”,承运人在目的港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无人提取的货物,往往需要耗费时日,且花费的时间越长,其遭受的间接损失就会越大。

关 键 词:法定条件 目的港 海上货物运输 收货人 《海商法》 海事审判 会议纪要 托运人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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