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犯罪之间界限和区分标准的合理性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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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会彬[1] 

机构地区:[1]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北京100101

出  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4期34-44,共11页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

摘  要:认为“传统刑法理论为了区分犯罪而刻意寻找和设立犯罪之间的界限和区分标准,会造成犯罪的认定困难”的观点,是对证据法裁判原则存在误解的表现。在存在竞合关系的犯罪中设立界限和区分标准,不会给犯罪的认定造成任何困难。对于部分区分标准曲解构成要件或者缺乏法律依据的问题,可通过完善区分标准以解决这一问题。犯罪之间的界限与竞合并非对立关系,即使设立了犯罪之间的界限和区分标准,也可以运用犯罪竞合的相关法理处理问题。基于此,除了在具有中立关系的犯罪之间没有必要设立界限和区分标准外,在具有对立关系、特别关系、交叉关系的犯罪之间均具有设立界限和区分标准的必要性。

关 键 词:犯罪界限 犯罪竞合 对立关系 裁判原则 

分 类 号:D924.0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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