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行使程序  

On the Exercise Procedures of Dissident Shareholder's Right to Request Repurch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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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实[1] 吴焜 Chen Shi

机构地区:[1]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武汉430030

出  处:《社会科学动态》2023年第9期97-104,共8页

摘  要:我国《公司法》第74条规定,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充分体现了我国对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然而,现行《公司法》对该项权利的规定较为简单,存在异议股东股权回购的程序缺陷、股权回购的权利主体不明、股权回购的定价标准不清等问题。完善我国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一是要从公司的告知义务、股东的反馈意见、触发事由的出现与回购协议达成等方面设计适用程序;二是要明确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行使的主体,重点考虑无表决权股东、出资瑕疵股东、隐名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三是要确定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合理价格,包括合理回购价格的基本模式、基本路径,以及股份评估的内容,进而真正对中小股东利益起到保护作用。

关 键 词:异议股东 股权回购请求权 股份评估 行使程序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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