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样取证未通知行政处罚当事人到场如何判定程序的合法性——以某科技公司不服某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案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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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晓 

机构地区:[1]山东省市场监管局法规处

出  处:《市场监督管理》2023年第17期84-85,共2页MARKET REGULATION

摘  要:案情2021年7月13日,山东省某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甲公司购进使用的波纹管存在质量问题。7月14日,该市市场监管局对甲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涉案产品波纹管若干米,甲公司委托代理人称上述产品供货商为乙科技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该市市场监管局对涉案产品依法查封,并抽样、送检,甲公司委托代理人在现场笔录、抽样记录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等文书上均签字确认。

关 键 词:委托代理人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措施 记录单 现场笔录 抽样取证 群众举报 供货商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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