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代理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效力探析——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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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乐 

机构地区:[1]北京观韬中茂(郑州)律师事务所,河南郑州450000

出  处:《法制博览》2023年第26期7-11,共5页Legality Vision

摘  要:涉及自我代理订立的保险合同的争议,在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形下,关于保险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以及不予赔付保险金,长期以来存在着两种截然对立且势均力敌的裁判意见。该两种意见对于合同效力的认定存在片面性。在保险人事前同意自我代理行为的前提下,投保人在投保时故意未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代理人故意未将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事实向保险人报告,导致保险人基于投保人的不实陈述作出了订立合同的错误意思表示,损害了保险人的利益。该行为属于相对人与代理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形,或者属于相对人知道代理人滥用代理权仍与之进行交易的情形。该保险合同属于效力待定,保险人有权拒绝追认。如此处理方才真正坚持了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关 键 词:自我代理 如实告知义务 禁止反言 滥用代理权 最大诚信原则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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