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代为清偿规则在船舶优先权制度中的适用——以《海商法》案例为分析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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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淑颖 

机构地区:[1]武汉东湖学院,湖北武汉430212

出  处:《法制博览(名家讲坛、经典杂文)》2023年第26期117-120,共4页Legality Vision

摘  要: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中极为重要的一项担保权利,可以保障债权人能优先受偿,同时附属于主权利,随着主权利的转移而一并转移。在实务中,船舶优先权纠纷以船员工资类的海事请求权和人身伤亡损害赔偿请求权为主,这两类纠纷主要涉及取得船舶优先权的主体资格、第三人取得船舶优先权的条件以及第三人清偿规则在海商事纠纷中的适用冲突问题。第一,《海商法》对第三人的主体资格并未做出限制,但是可能存在将保险主体的保险义务和债务履行相混淆;第二,第三人清偿规则中权利的转让和代位的界定会影响第三人获得船舶优先权。

关 键 词:船舶优先权 第三人清偿规则 保险主体 代位权 人身伤亡赔偿请求权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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