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区的市立法“城区”化现象成因及规制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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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雨维 

机构地区:[1]湖南省湘潭市司法局

出  处:《中国法治》2023年第9期52-57,共6页CHINESE RULE OF LAW

摘  要:现行立法体制下,未见国家层面出台的立法效力范围限于某省、省级层面立法效力范围限于某几个设区的市或者国家和省级层面主要就行政区域内城区特定事项进行规定的立法项目,设区的市级层面却出现了效力范围主要限于“城区”的立法项目且该现象普遍存在,具体成因值得进一步探究。本文基于北大法宝平台地方立法栏目以“城区”为关键词检索,以立法标题涉及“城区”的41件地方性法规和34件地方政府规章为样本进行分析,结合地方立法实践得出设区的市立法效力范围主要限于“城区”,系基于地方区域发展不平衡的现实困境。

关 键 词:立法项目 地方政府规章 效力范围 特定事项 设区的市 现行立法 立法效力 关键词检索 

分 类 号:D927[政治法律—法学] D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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