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在其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中的诉讼地位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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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阮兴文[1] 

机构地区:[1]中共云南省委党校,云南昆明650000

出  处:《法制博览》2023年第25期151-153,共3页Legality Vision

摘  要:近年来,法定代表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案件不断增多。因法定代表人与任职公司存在实体利益与程序利益的冲突,根据诉讼的对抗性原理,应将法定代表人列为股东代表诉讼案件的被告,公司列为第三人。但我国法律并未明确禁止法定代表人同时代表第三人公司参加诉讼,导致实务中同案不同判,有损司法公正和权威。无论在侵权责任实体法上,抑或股东代表诉讼程序法上,法定代表人都应无权代表第三人公司与自己对抗,否则明显有悖设置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之目的。因此,在利益冲突时,应揭开法定代表人唯一诉讼代表权面纱,构建公司诉讼代表替代制度,合理解决股东代表诉讼案件中公司的诉讼代表权问题。

关 键 词:法定代表人 损害公司利益 股东代表诉讼 诉讼地位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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