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矿产资源滞纳金的法律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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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孟海燕 黄捷[2] 段言路 

机构地区:[1]湖南罡翅律师事务所,湖南长沙410006 [2]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06

出  处:《生产力研究》2023年第9期156-160,共5页Productivity Research

摘  要:行政法中滞纳金因为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则,导致法律属性不明,由此引发了学理争议,实务中更是不具有可操作性。矿产资源滞纳金产生的基础是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等,但是《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税收征管法》等特别法与《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等一般法对滞纳金的规定有诸多差异,相互之间无法衔接甚至出现排斥,不能适应或满足实践的需要。所以对于滞纳金制度,尤其是矿产资源领域产生的滞纳金,通过对比的方法准确认定滞纳金的属性并优化与之配套的制度,即使出现了行政争议或行政协议纠纷,有法可依,使当事人获得法律及法理上的认同感也十分重要。

关 键 词:滞纳金 矿产资源 行政执行罚 自然资源法 

分 类 号:F426.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D922.62[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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