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的性质及其构造  被引量:2

The Nature and Structure of Crime of Picking Quarrels and Provoking Troub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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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广利 Wang Guangli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 [2]德国弗莱堡大学

出  处:《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5期113-129,共17页Journal of Gansu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摘  要:寻衅滋事罪罪状的模糊性导致该罪面临两个疑难问题:一是如何理解本罪前3项与公共性的关系,以及第4项与前3项的关系;二是如何理解本罪与其他关联犯罪的关系.通说通过拆分解释、创造特设论据等方式解读本罪,不但未能解决这两个问题,而且取消了寻衅滋事罪的独立性.政治共同体提供了一个分析寻衅滋事行为的新框架.寻衅滋事罪是一类特殊的身份犯,即行为人是政治共同体的异议者而非参与者.当该异议者对共同体成员犯罪时,其否定的是某些规范对共同体的重要性,而参与者犯罪不具有这个特点.随意性行为是指在共同体成员看来无理由的行为.该罪的公共性体现为身份的公开性;该罪第4项与前3项之间没有逻辑差别;该罪与其他关联犯罪是排斥关系.仅当如下条件成就时构成寻衅滋事罪:本罪的实行行为与其他关联犯罪相同;行为人无理由地行为;行为人现实地减损了被害人的行动预期;行为人主观上有对抗共同体规范的目的.

关 键 词:寻衅滋事罪 政治共同体 身份犯 随意性行为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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