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损害赔偿限制规则中与有过失规则的体系定位  被引量:3

Systematic Positioning of Contributory Negligence Doctrine in the Restriction Rules on Damag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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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志宇 Wu Zhiyu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

出  处:《海峡法学》2023年第3期36-45,共10页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

基  金:2017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违约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7BFX083);2022年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创新项目“数字贸易融资实践的演进及其规范应对”(项目编号:2022BSCX26)。

摘  要:相较于违约损害赔偿基本限制规则可预见性规则,作为特别规则的与有过失规则在受损方与有过失时具有优先适用性,不宜考虑与有过失所致损害是否不可预见。而与有过失规则与减轻损失规则以当事人认识到违约事实发生为区分基点:前者适用于违约之前,后者适用于违约之后。在预期违约的情形,违约事实应根据预期违约是否被承认、是否明确、是否已无合作可能性来确定。鉴于我国《民法典》已经规定了与有过失规则,不应随意类推适用并增加双方违约规则的法效果,而应使与有过失规则充分发挥分担违约责任的功能。

关 键 词:与有过失规则 可预见性规则 减轻损失规则 双方违约规则 

分 类 号:D923.7[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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