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视域下人格标识商业化利用制度的构建  

Construction of Commercial Exploitation System of Personality Mark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ivil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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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梦佳 Li Mengjia

机构地区:[1]中国音乐学院思想政治理论教学部

出  处:《海峡法学》2023年第3期46-55,共10页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

基  金:2023年度中国音乐学院校级青年项目“习近平法治思想融入艺术院校思想政治教育路径研究”(项目编号:YYC2308);2017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违约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7BFX083)。

摘  要:《民法典》第993条对人格标识许可使用规则作出创设性规定,为人格标识商业化利用制度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要构建人格标识商业化利用制度,需首先明确可商业化利用的人格标识的范围边界。物质性人格权与精神性人格权中的评价性人格权与自由性人格权均不得成为商业化利用的对象,可商业化利用的人格标识的类型以姓名、肖像、声音等标表性人格权为主。人格标识商业化利用法律保护规则之构建需遵循许可使用与禁止让与规则、有利于人格权人的合同解释规则及人格权人的许可使用合同单方解除权规则,以此更好地保护人格自由与人格尊严。

关 键 词:《民法典》 人格权编 人格标识 许可使用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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