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理之争与立法选择: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  被引量:3

Academic Controversy and Legislative Option:Offence Form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Cr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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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梁[1] 邵嘉 Li Liang;Shao Jia

机构地区:[1]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出  处:《海峡法学》2023年第3期78-89,共12页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

基  金:2020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生态文明时代环境刑法立法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BFX073)。

摘  要:污染环境罪脱胎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经历了两次刑法修正案的修改以及二十余年国家刑事政策的变革,本罪的罪过形式却愈加朦胧,归根结底是立法不明确所导致的。在理论层面,对于本罪的罪过形式应做如何解释一直争论不休,然理论上的意见不合直接导致了司法实践的无所适从,这显然不能满足国家严厉打击环境犯罪的刑事政策需要。当前理论界对于本罪的罪过形式大多采用教义学的研究方法,其观点集中体现为:过失说、故意说、择一罪过和混合罪过四种学说,但都存在难以避免的缺陷,解释论领域难以彻底解决问题。从双重罪过说的立法例来看,在完善我国刑法中的罪过立法时,不仅应当满足判断罪过形式的实际需要,更应当注重贯彻法治对刑法的基本要求,同时还应坚持刑法文本的逻辑性和适度性。

关 键 词:污染环境罪 刑事立法 罪过形式 双重罪过 

分 类 号:D924.36[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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