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视阈下我国重整期间新设担保的现有制度考察及规则完善建议  

Review of the Existing System and Suggestions for Rule Improvem ent of New Guarantees during the Reorganization Period in China fro m the Perspective of Bankruptcy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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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哲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资源再生》2023年第6期16-22,共7页Resource Recycling

摘  要:一、引言:我国现有破产重整过程对债权人的保护不足破产期间存在一系列的债务清偿顺序,而担保物权为仅次于债权实现的费用,如破产费用,留置物、抵押物上的共益债权及其他优先权以外的第三清偿顺序的债权,其清偿顺序优先于其他一般破产债权1。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中规定的基本原则来看,破产债务的清偿是禁止个别清偿的,使各个债权人能够得到公平恢复为破产清算的首要目的。2但是,在破产重整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出现允许在固有的财产上设立新的担保物权以获取更多的融资,以便对于重整企业更好的拯救。而本文探讨的就是这种破产重整期间的新设担保与债权人保护的问题。

关 键 词:破产重整 担保物权 破产费用 债权人保护 破产债权 债权实现 留置物 清偿顺序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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