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背景下业主大会僵局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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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士尊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上海房地》2023年第9期52-57,共6页Shanghai Real Estate

摘  要:《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款对于《物权法》的修订引起了业主及业委会对于业主共同决议效力的担忧。《物权法》时代通行于各小区的“从众条款”等约定的效力受到严重质疑,造成了业主大会的决议僵局。从解释论角度看,《民法典》可以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的“从众条款”和“送达视为参与表决条款”兼容。从立法论角度看,时机成熟后,对《民法典》关于业主共同决议规则的相关条款可以进行修订,以保证业主决议机制的高效稳定运行。

关 键 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大会 表决权 沉默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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