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洗钱犯罪的证据标准问题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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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晨[1] 

机构地区:[1]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20002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3年第14期38-42,共5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司法机关认定自洗钱犯罪,应坚持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相统一的刑事责任评价原则,完整把握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收集和审查证据。“掩饰、隐瞒”不是犯罪目的,而是对洗钱行为人主观故意内容和客观行为特征的规定,司法机关应从主客观两方面收集证据,对行为人提出的辩解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证据予以证伪。当行为人确实没有“掩饰、隐瞒”的主观故意,或者存在其行为不符合罪质构造要求、对其认定自洗钱违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等情况时,应排除洗钱罪的适用,做到不枉不纵。

关 键 词:自洗钱 犯罪目的 主观故意 客观行为 辩解 证据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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