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犯单独利用共同管理权窃取单位财物行为的定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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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磊 

机构地区:[1]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27780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3年第14期48-52,共5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有身份者教唆、帮助无身份者利用有身份者职务便利实施身份犯罪,有身份者基于身份职责产生的义务,应被评价为身份犯罪的直接正犯,无身份者成立帮助犯。在基于平等关系共同占有的场合,占有归属于共同占有者全体,其中部分占有者排除其他占有者取得财物的,成立转移占有型犯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是义务犯,行为人违背自己的保管义务,无论是直接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还是让他人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非法取得共同保管的财物,即实施了义务犯中的正犯行为,应以身份犯罪定罪处罚。

关 键 词:共同管理 利用职务便利 身份犯 义务犯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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