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思维构建积极主义的类案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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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武静 李俊霞 杨承鹏 

机构地区:[1]山西大学法学院 [2]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

出  处:《人民法治》2023年第17期42-46,共5页

基  金:山西省人民检察院2022年数字检察理论研究课题“大数据思维下的职务犯罪类案监督研究”(SXSZJC2022A03);山西省法学会2022年一般课题“我国司法体系中案例作用问题研究”(SXLS(2022)B09)阶段性成果。

摘  要: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传统的法律监督领域,检察机关在大数据技术加持下,推行类案监督的新型监督模式,为检察机关办案、办公、决策、检务公开等多个工作层面提供了创新增效契机。与个案监督相比,类案监督是一种积极主义的法律监督,它使得检察监督由事后监督转变为事中监督,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达到事前预防的效果。

关 键 词:法律监督机关 类案监督 检察机关 积极主义 检务公开 检察监督 个案监督 事中监督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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