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积极刑法观视角下轻罪制度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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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勇[1] 周践祚 

机构地区:[1]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哈尔滨150028

出  处:《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3年第3期55-61,144,共8页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项目“《轻罪法(草案)》建议稿研究”阶段性成果(20YJA820008)。

摘  要:我国刑法修订体现出了增设轻罪扩大调整范围、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刑法观,虽然批评不断,但无法否认积极刑法观在打击犯罪、保护法益、合理处罚方面所具有的优越性。风险社会的现实背景与积极刑法观一同为轻罪制度的建构提供了契机。轻罪制度的建构须在本土语境下讨论,即以我国刑事政策为指导,结合当前刑事犯罪“双降双升”新特点,从标准确立和程序改进两方面推进。轻罪界定应以法定最高刑三年有期徒刑以下为标准,并在不起诉范围、速裁程序、非监禁措施、轻罪附随影响等司法程序方面对轻罪制度加以完善。

关 键 词:积极刑法观 风险社会 轻罪制度 程序正义 

分 类 号:D924.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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