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解释学的根本任务:尊重重构的综合——兼评伽达默尔与萨维尼的分歧  

"the Synthesis through Reconstruction" as the Fundamental Task of Legal Hermeneutics:also Commented on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Gadamer and Savig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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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毛安翼 Mao Anyi

机构地区:[1]东莞理工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出  处:《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3期78-89,共12页Journal of Guangx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  金:2020年度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项目“党内法规解释方法论研究”(GD20CFX08)。

摘  要:伽达默尔革命性地把解释学任务设定为黑格尔式的综合而非施莱尔马赫式的重构,由此引发了法律解释学要重构还是综合、要方法论还是本体论的争执。与施莱尔马赫及德国历史学派渊源甚深的法学家萨维尼开创了以重构为任务的方法论法律解释学传统。但由于该传统奠基于近代主体哲学而遭到伽达默尔存在论解释学的否定。伽达默尔的存在论解释学促成了法律解释学向本体论的转向,并有力地证明了综合作为法律解释学的任务,但由于有意忽视文本中介和解释方法而导致法律解释容易滑向主观主义。利科的反思解释学,特别是其借文本和方法的长程路径进行自我反思以及“说明和解释的辩证法”,为证成“尊重重构的综合”作为法律解释学的根本任务提供了有益的思想资源。“尊重重构的综合”任务的提出,结束了法律解释学要重构还是要综合的争执,并推动法律解释学实现方法和本体相统一的再转向。

关 键 词:重构 综合 文本 尊重重构的综合 

分 类 号:DF0-059[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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