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商标法》中的适用探析——以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北京熊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为例  

Analysis of the Application of Punitive Compensation System in Trademark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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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婧 

机构地区:[1]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出  处:《中华商标》2023年第8期47-51,共5页China Trademark

摘  要:基本案情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下称央视国际公司)系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投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自成立起独家运营央视网,是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网络新媒体业务的运营平台。央视网系中央重点新闻网站,提供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电视频道视频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新闻联播”“焦点访谈”“今日说法”等知名电视节目视频,具有极高知名度。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在第35、41、42类服务上注册有“CCTV”“央视”等商标,并明确央视国际公司可以在央视网(www.cctv.com)平台上使用上述商标及“中央电视台”字样。

关 键 词:惩罚性赔偿制度 网络有限公司 焦点访谈 文化传媒 新闻联播 运营平台 广播电视总台 电视节目 

分 类 号: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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