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体育时代运动数据财产权制度的创设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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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家红 曾益佳[3]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体育部 [2]西南政法大学体育法研究中心 [3]西南政法大学新科技法治创新研究中心

出  处:《江苏社会科学》2023年第5期173-182,共10页Jiangsu Social Sciences

摘  要:数字体育时代,运动数据的商业价值不断飙升,运动数据产业的市场需求持续扩大。在此背景下,亟须重视对运动数据服务商的权益保护。从马克思主义利益观的视角来看,保障其合法权益能激发其生产运动数据的动力,并能实现运动数据资源的有效分配与可持续利用。目前,规范的缺位使运动数据服务商多从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现有模式中寻求保护,但运动数据所具有的虚拟性、广泛性、可识别性等特征使上述模式无法与其权益保护实现良性匹配。为了规范运动数据的利用秩序,确保运动数据的持续产出,实现运动数据的社会价值,创设数据财产权或许是较为妥当的选择。

关 键 词:数字体育 运动数据 数据财产权 

分 类 号:G80-05[文化科学—运动人体科学] D923[文化科学—体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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