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虚假陈述民事纠纷对《证券法》的适用性  被引量:3

On the Applicability of the Securities Law to Civil Disputes over Misrepresentation of Debt Financing Instruments of Non-financial Enterprises in the Inter-bank Bond Mark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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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邢会强[1] Xing Huiqiang

机构地区:[1]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  处:《债券》2023年第9期72-76,共5页CHINA BOND

摘  要:当前,我国《证券法》不区分一级市场的欺诈发行与二级市场的虚假陈述,都要求发行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在相关中介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况下,银行间债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纠纷直接适用《证券法》可能使相关中介机构承担过重的法律责任,不利于市场各方利益的平衡。

关 键 词:银行间债券市场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证券法 虚假陈述 

分 类 号:D922.287[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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