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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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穆随心[1] 余伟安 

机构地区:[1]陕西师范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 [2]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陕西西安710062

出  处:《陕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23年第4期53-58,共6页Journal of Shaanxi Institute of Socialism

基  金:陕西省社科基金“修法背景下的陕西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2019F005);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我国新业态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制度的创新研究”(20BFX191)。

摘  要: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正式施行以来,从申请到追偿各个阶段仍然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究其根本,制度本身不完善是主要原因。应当从完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申请条件、明确社保经办机构的法定职责、细化先行支付的经办流程、健全有效的追偿机制、赋予用人单位或者第三人充分的救济权等方面加以完善。

关 键 词:工伤保险 基金先行支付制度追偿 

分 类 号:D922.5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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