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适用探讨  被引量:9

Discussion on the New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Misrepresentai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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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锋[1] Guo Feng

机构地区:[1]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

出  处:《法律适用》2023年第9期10-25,共16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目前在学术研究和司法审判工作中,对《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适用的有关问题,出现了理解不一致的情况,甚至成为有关案件的争点。本文指出:该司法解释只涉及侵权责任,至于虚假陈述引发的违约责任,则应当适用《民法典》及其相关配套司法解释;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公募资管产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适用该司法解释,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资产支持证券、私募资管产品、股东人数200人以下的挂牌公司不适用该司法解释。为统一裁判思路和方法,本文基于证券法的立法逻辑及有关条款规定,总结出该司法解释的适用的四个要件:一是客体要件,适用的证券应当是公开发行的证券;二是实质要件,虚假陈述的信息应当符合公开性特征;三是空间要件,适用的市场应当是二级交易市场;四是结果要件,投资者必须是在二级交易市场的交易中遭受损失。本文还从司法解释适用的价值层面进行了理论分析和证成。最后,本文对该司法解释除外适用的两种具体情形——银行间债券市场、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了分析讨论。

关 键 词:虚假陈述司法解释 虚假陈述侵权 公开发行 银行间债券市场 资产支持证券 

分 类 号:D922.287[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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