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的实践与思考——以“深圳个人破产重整第一案”为切入  被引量:2

Practice and Reflection on Personal Bankruptcy Legislation in China:Starting with The First Case in Shenzhen Involving Personal Bankruptcy Reorgan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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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腾飞 Zhu Tengfei

机构地区:[1]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社

出  处:《法律适用》2023年第9期139-146,共8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是我国首次在立法上引入个人破产制度,2023年“个人破产重整第一案”依据该条例成功执行。以该条例的先行探索和比较法上的经验为参考,我国在修改《企业破产法》引入个人破产制度时,应当采用统一主义的立法模式将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予以统合规范,并将个人破产制度的适用对象扩大到所有自然人;同时将免责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分离,采用许可免责主义;但不应将法庭外债务清理程序作为启动个人破产程序的前提条件。

关 键 词:个人破产 免责 破产清算 破产重整 深圳探索 

分 类 号:D922.291.9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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