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信息网络跨区域共同伪造货币案件全链条办案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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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袁雪凤 李雪雯 

机构地区:[1]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检察院,33280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3年第16期13-16,共4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通过网络联络、分工负责、共同实施伪造货币的跨区域犯罪,系典型的网络共同犯罪。明确向直接实施伪造货币人员提供专门用于伪造货币的技术或设备、材料的,应认定有共同犯罪故意。虽未直接实施伪造货币行为,但明知他人有伪造货币意图仍积极提供专门从事伪造货币相关技术、物资等,应认定为主犯,并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数额负责。伪造货币中既有既遂部分又有未遂部分,既遂部分的量刑幅度与未遂部分相同的,按照既遂部分处罚;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量刑幅度不同的,按照较重部分处罚。

关 键 词:跨区域伪造货币 网络共同犯罪 主从犯 既未遂 全链条办案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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