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后伪造借款协议“洗白”上游犯罪所得行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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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楼丽 蒋奇 陈楚 

机构地区:[1]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310012 [2]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31300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3年第16期58-60,共3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一、基本案情2016年至2018年期间,沈某利用负责政府融资业务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增融资项目财务咨询费的手段,通过杨某经营的第三方公司控制的账户走账,侵吞国有资金共计人民币170万余元,扣除走账税费等费用后,由杨某控制的胡某某账户向沈某控制的沈某某账户转账人民币120余万元,上述资金由沈某个人使用。2021年8月,沈某从杨某处得知上述用于走账的账户因涉及其他人员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部门调查。为掩饰、隐瞒自己的贪污行为,沈某告知杨某走账资金系其侵吞的国有资金,并与杨某合谋,决定将走账资金伪造成沈某某向胡某某的个人借款。

关 键 词:贪污行为 职务犯罪 职务便利 纪检监察部门 犯罪所得 个人借款 财务咨询 国有资金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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