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刑法观下《刑法》第141、142条的法教义学检视  被引量:3

Examination of Articles 141 and 142 of“Criminal Law”from the Perspective of Risk Crimin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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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怡鸣 Zhu Yiming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出  处:《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23年第5期110-116,共7页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

基  金: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专项资金项目“药品安全视角下提供假劣药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问题研究——基于上海市1083例假劣药犯罪案件的实证分析”(2023-3-018)。

摘  要:风险社会的到来让刑事立法呈现出活跃性特征,对假劣药犯罪的修改可以看出药品犯罪圈不断扩张的趋势,立法变迁的实质原因包括社会层面公众对民生问题的重视、实践层面药品犯罪手段的层出不穷,现实层面填补法律漏洞的必要以及规范层面法秩序统一的合理需求。这种本质原因带来的立法修正也让《刑法》第141、142条产生规制手段方面的困境,宏观上显现了刑法工具主义和法益概念的架空,微观上对于新增罪名构成要件概念的不明晰等,需要从法教义学角度对本罪法益、客观“提供”行为以及行刑衔接等问题提出合理建议。

关 键 词:假劣药犯罪 风险社会 提供行为 集体法益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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